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16年7月1日印发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坚强,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五个认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历史责任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专业过硬;
(三)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限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五)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六)身心健康。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论.文.服.务.QQ81995535,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四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或其他地(州、市)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1.承担地(州、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自治区级以上课题并结题;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4.参加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5.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以上一等奖2次;或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6.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在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在县以上学校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在县及县以下学校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满22年,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5.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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