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毕业满4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可破格晋升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⑴主持、承担市以上教研、教改项目并取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⑵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⑶单位聘任期满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并经市级以上职改部门或省、市主管厅(局)的人事部门复核认可者,或获市(局)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相应的奖励者;
⑷正式出版过本人参与编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专著或正式出版过本人参与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⑸市级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要求
1、非师范院校毕业者,须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教育证明。
2、受过职业教育理论教育100学时以上,能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文化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基础理论知识。
3、在本专业领域内能进行基础理论和技术教学研究,基本掌握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
4、比较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规范和工艺规范,基本掌握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学、教研和实践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教学质量和操作技能有一定水平。
2、在初级职务或具备初级资格期间,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教师应参加100学时以上的生产实践;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高级工以上水平,并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对于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应能独立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授课任务,并且至少完成一个以上教学循环。年平均实际授课量不少于180学时,具备指导助理讲师工作的能力。
4、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指导教师,能独立或与其他人合作担任一门以上本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并完成全部实习教学环节。平均每年不少于1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具有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
5、参与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教学实习课题。
6、具有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能力,并能结合教学设计比较简单的实习课题。
7、对于从事教学管理或其他工作的教师,应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基本完成一个以上教学循环,参与过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研究等工作。
8、对于省、市技工培训教研室的教研人员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时,其教学工作量和生产实践课时应结合实际工作综合考虑,但教学研究论文须增加数量或提高层次。
(四)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在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期间,具有基本的教学研究、指导实习的能力,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加者获得过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一项。
2、在省、市级教学竞赛中获过奖。
3、在省、市级教学评比中获过奖。
4、所进行的教学改革、教学实践工作得到过有关部门肯定及表彰。
5、被评为省、市级优秀教师。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本人撰写或与其他人合写(须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奖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
2、参加编写过职业培训教材,包括教学参考书、补充教材等,并正式出版使用。完成编写部分要达到1万字以上。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外语要求: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如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了外语合格证书者,在评审时将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2、计算机要求:要求能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有技术,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机考试成绩及有效期按省人事厅有关政策执行。
助理讲师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1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技校毕业4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助理讲师或二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二)专业理论和工作能力要求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须参加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教育证明。
2、受过职业教育理论教育,能了解本专业的文化基础理论和技术基本理论知识。
3、在本专业内能参与基础理论和技术教学研究,了解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
4、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规范和工艺规范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
5、具有教学、教研和实践的经历。能配合教师完成教学、实习任务。
6、参与过教学改革、教学实践工作。
7、撰写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研究论文。
8、基本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主要以近5年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为评审依据。
(三)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理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六)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七)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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