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其中本、专科教学任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或访问学者。
3.担任过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 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2.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作为副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2部。
3. 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本学科公开发表论文共计不少于8篇。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项。
7.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或创新创业实践,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
8.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有1项发明专利获国家优秀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排名第1;或获新品种1个排名第1。
9.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持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论.文.客.服.QQ,81995535,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理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
10.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1.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含提名或无等级)以上奖励,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12.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表彰。
14.制定国家级及以上的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在实施过程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15.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评审副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的教学要求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单篇影响因子达5.0以上,或累计影响达到10.0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文章共计8篇以上。
2.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一部,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的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三名),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省部级项目及课题、省级基金项目及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7.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论.文.客.服.QQ,81995535,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一次以上。
8.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且将该成果推广、运用于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
9.省社科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二名),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5篇以上。
10.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含提名或无等级)奖励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前二名)。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前二名)。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的教学要求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单篇影响因子达8.0以上,或累计影响达到15.0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文章共计10篇以上。
2.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3.获国家四大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二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上均指排名前三名)。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5.主持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子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子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主持国家基金课题(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累计二项以上并通过鉴定者。
7.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获得者。
8.霍英东青年科研基金、教师奖获得者。
9.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第一名)。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国家级二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第一名)。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职称资格。
1.有违反师德行为的,除按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以上不得申报。
2.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年以上不得申报。
3.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两年至六年不得申报。
4.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者延期一年以上申报;出现“不合格”者延期两年以上申报,同时该年度不计入履职年限。
第十四条 本文相关定义的说明
1.“经考核”指考核定职情形。
2.“公开发表”指在有正式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不含增刊。
3.“以上”均含本级。
4.“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办、局)层次。“地厅级”指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级委(办、厅、局)层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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