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
报推荐。
第十四条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论.文.客.服.QQ,81995535,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曰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曰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1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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