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经信委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及研究、工业企业管理、工业经济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服.务.QQ81995535,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工业经济业务,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工业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在从事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通过管理创新论.文.服.务.QQ81995535,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出决策方案和具体措施,使单位的相关业务收入或利润大幅度增长。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
5.在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连续3年增长;或为单位的经营成果提高做出突出贡献。
2.在企事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地厅级以上专业奖励。
3.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组织实施。
4.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地州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课题的研究。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列地州市及以上同行企业前三名(以本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税务部门证明为准)。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
9.获发明型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专利证书。
10.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服.务.QQ81995535,年度考核为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以上单位的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经济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者在国家行业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交流、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任期内,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并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工作总结、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字数2500字以上)。
第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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