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限前3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专业论文、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有价值的科技专著或中等专业学校教科书;或参与编写、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通用教材或通用教学参考书,个人编写字数在4万字以上。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科技开发、技术改进、社会服务(含科技推广)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获得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或参加国家、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限前5名),有科研成果或产品设计或工艺设计获奖(以成果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承担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精品课程或精品专业的建设。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专业论文)。
5.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3项条件的:
(1)获得自治区级教研成果(限前5名)1项以上。
(2)被评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负责人、教学能手的教师。
(3)主持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审核准予立项的。
(4)主持过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行业或政府(县级及以上)认可的。
(5)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奖励,或参加自治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奖励的。
(6)获得地、市级专业技术成果奖励(限前3名)的教师。
(7)能与上述成果相当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论.文.服.务.QQ81995535,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学位,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较系统而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承担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3.专业课教师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工种)实践技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4.专业课教师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5.参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工作。
6.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7.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收集学科的科研信息,在教研、科研方面能提出较新的见解和思路。
8.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在教学中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先进教学方法,实际效果显著,并有材料说明具体的教学改革内容和实施效果。
9.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不作要求)。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限前3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专业论文。
2.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1项条件的:
(1)取得科研成果(含推广)或产品设计及工艺设计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加编写(限前3名)校内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或教学实训指导书1部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在校内使用1年以上(由学校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经考核胜任教学需要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系统地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参与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验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或取得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的相应等级证书。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
(四)业绩成果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
2.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第十三条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第十四条校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论.文.服.务.QQ81995535,其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教师,参评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发表论文不做硬性要求,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
第十六条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可视为其业绩、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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