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不含高职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论.文.服.务.QQ81995535,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取得硕士学位)。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所属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相关学科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担任本科、研究生课程的讲授,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成就,能组织领导教学、科研、师资培训,指导实验室设计、建设和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2.主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具有创新能力,主持编写、翻译、审定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法研究;
3.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言传身教,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副教授以下教师的能力;
5.设有博士点或硕士点的本科院校的专业课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教学型教师(即公共基础课教师):
(1) 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量须达到相应要求,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在6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或学科建设;
(3) 主持厅局级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限前3名)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4)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学科研型教师):
(1) 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的70%以上(其中本科教学量须达到相应要求),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 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 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4)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其中应有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3.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某段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科研型教师):
(1) 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其中本科教学量须达到相应要求),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 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 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6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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