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党校教师每学年在常规班次讲授4次专题(讲座)课,任期内开设过1个新专题(讲座)课。本专业招收有研究生的,承担过1门研究生班系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 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 80个标准课时。
3.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自治区党校的教师具备下列1—5项条件中1项,其他党干校教师具备1—6项条件中1项。
1.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获得自治区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参与2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论.文.服.务.QQ81995535,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
3.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3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4.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
5.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前两名作者)2部,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
6.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并参与地州市级课题1项,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并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第十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2.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2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实践经历,能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相应的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根据教学计划系统讲授1—2门课程,承担过常规班次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2次以上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工作。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
4.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担任助教职务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学体会5篇以上,其中3篇是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一条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具有1年以上党干校教学工作经历。
2.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
(二)学识水平
具备从事本门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本学科部分讲课和教学辅助工作。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论.文.服.务.QQ81995535,能够写出较好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经考核,胜任助教职责。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党委党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体制、中专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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