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设区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研究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主持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颁布实施。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咨询与管理、工程检测、混凝土及构件生产、建筑机械、招标代理、运行管理和白蚁防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主要贡献者是指: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七)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八)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9位的获奖者。
(九)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一)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论.文.客.服.QQ80018565;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二)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五)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六)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十七)“以上”均含本级。
(十八)“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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