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科学与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3.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4.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环境评价、预警的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大型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能指导其他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维护其正常运行的经历和能力;或有担任环境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持者开展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2项以上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2.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颁布实施。
6.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或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环境技术咨询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3项以上复杂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5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的环境技术咨询工作。
2.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论.文.客.服.QQ80018565,评审委员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论.文.客.服.QQ80018565,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六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环境保护相关,并且为现任职务后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核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大气科学、海洋科学、生物科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等理工类专业。
(二)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环境标准制定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监测分析、监测技术开发、环境监测管理、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操作、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与管理、环境工程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认证、环境影响评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环境影响评估、环保验收、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贡献者是指:环境保护科学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环境管理与信息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六)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七)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八)主要起草者、主要编写者:排名前3位。
(九)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专项工程负责人、环保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一)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
(十二)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五)项目的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论.文.客.服.QQ80018565,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六)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厅级指正厅级单位。
(十七)“以上”均含本级。
(十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申报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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