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不断自我研修学习、不断自我提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方面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较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1项跨市域(地级)的区域规划或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园区等总体规划,或3项以上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参加完成1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或2项以上国家、省级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4.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3项10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景观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筑工程设计: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工程施工:参加完成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小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参加完成1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参加完成1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造价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3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6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5.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5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3项以上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
③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编审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公用事业生产运营企业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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