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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 晋人职字〔2006〕29号


8、国家级论文的要求

申报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国家级(或称一级、甲级等)论文系指:在国家级专业学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国家知名重点大学主办的学报和国家综合大报理论版面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论文,或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ISTP)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论文。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应组织本系列各专业的专家对国内本专业期刊进行讨论、研究、遴选,确定出申报评审时本专业可按国家级论文掌握的期刊目录,并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公布执行。

9、学术著作要求

申报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任现职期间在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要晋升的同级或低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字数按书中实际注明的本人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按总字数的20%平均,其余人员(编委等)按总字数的50%平均。书中未注明者,须按照著作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认定。国家级著作,须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国家级教材须为全国统编教材,个人须有全国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10、科研技术项目成果及获奖要求

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科研技术项目成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排名第一或第二)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等,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按规定办法、程序组织同行专家审查鉴定,其鉴定结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并已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评审条件中的科研技术成果获奖要求,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技术成果-论.文.客.服.QQ,80018565,经政府法定部门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选定,获得的相应类型、等级奖项的额定获奖人员。本人须有评奖部门颁发的一级证书。

任现职期间完成的一项科研、技术项目多次获奖,一律以最高奖励一次性计算。

11、专业工龄的计算

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

关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工龄的起始时间确定,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取得中等(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并经本专业培训以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专业工龄以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当年底。以2006年申报为例,要求20年专业工龄的,其起始时间应在1986年底以前。

12、申报推荐程序

申报推荐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最后分别经各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向我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申报推荐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根据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52号文件确定的评审范围、权限,本市、省直本部门有评审权的系列(专业),最后经县(区、市)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向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须由全省统一评审的系列(专业),最后分别经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向我省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他人员须向签定了正式有效聘用(返聘)协议的工作单位(组织)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中的学历、资历、业绩等内容须经本人档案存放管理的单位审查证实。否则,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13、申报评审材料附件要求

申报人所填报的反映本人学历、任职、能力、业绩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均以原始证件、文件和已经出版发行的刊物、书籍为准。除此之外,一切证明材料均无效。

全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4、破格申报评审

不达国家现行《试行条例》、《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学历、或任现职年限而申请晋升评审者,均属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一般是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中只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破学历申报,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申报评审副高,专业工龄满20年;申报评审正高,专业工龄满25年。中专学历,申报评审副高,专业工龄满25年;申报评审正高,专业工龄满30年。因任现职时间不满而需破格申报者,实际任现职时间比相应正常申报评审规定的任现职时间最多可提前2年。破格申报评审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其它相应条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业绩等具体条件,按照晋人职通字〔1999〕34号文件的规定或相应系列(专业)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不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15、特殊人才申报评审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指身份、学历、资历等多项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系列(专业)正常或破格申报评审的规定,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人员的晋升评审。申报、推荐、评审的办法及程序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执行。各市人事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有评审权的系列(专业)中,参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开展特殊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市人事局制定的具体申报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须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

16、高级资格委托评审

申报评审我省无评审权限系列(专业)的高级任职资格,或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均属委托评审。我省需委托省外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附专题报告,经省人事厅同意并附函报出。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须经其国家主管部、委或相当的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委托,由省人事厅职称处函转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未经省人事厅职称处审查并函报、函转,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17、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移至另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后,须重新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系列的任职资格;工作岗位无变动但符合国家及我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也可再取得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系列(专业)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专业职称为准。第二任职资格只允许评审与现(曾)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或低于同级的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现行任职资格评审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必须取得其它任职资格者,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证明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才可按现行办法申报、评审与岗位变动前已聘职务同级的任职资格。

18、全民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实行评聘分离的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2〕90号文件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已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凡岗位职数核定、职务聘任、聘后管理、竞争机制建立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继续实行评聘分开。上述几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新批准实行评聘分离。

今后,全省范围内凡是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其它已经实行了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经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待聘人数,已超过本单位确定的相应岗位职数20%的,当年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掌握在相应空缺岗位数内。

19、专业技术职务初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任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为中级职务。已经实行了资格注册制度的系列,须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0、引进、调入人才的职称资格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省外吸引、调入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一致,高级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职称处报送相关材料,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中级由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不一致,根据我省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经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境外引入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凭在境外工作服务地曾聘任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后,由我省相应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管理权属划转单位人员职称资格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原由国家有关部委所属交由我省地方所属单位人员,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专业)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填写《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附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中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地方接管后的单位,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否则,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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