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
(试行)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及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二、实施原则
(一)区域统筹,按权限评聘。跨校评聘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论.文.客.服.QQ,80018565,跨校评聘岗位职数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公布。
(二)自愿申报。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三)先调动后聘任。教师经跨校评聘流动到被聘学校工作,由被聘学校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原学校不再保留其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
三、实施程序
(一)学校申报岗位职数。县市区辖区内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跨校评聘职数(附件9-1)。
(二)公布岗位信息。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学校申报职数进行初审后,根据同级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学校、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评聘办法及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个人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城镇优秀教师可跨学段进行应聘,经原任教学校同意,向提供岗位学校提出申请(附件9-2)。
(四)学校推荐公示。推荐参评教师的基本情况须在原单位和接受跨校评聘学校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岗位评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学校岗位职数和教师申报情况,依据相关岗位聘任条件和评聘办法,对未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符合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申报参评教师进行年度职称评审,确定跨校评聘岗位人选。年度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对申报跨校评聘的教师优先考虑。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可直接申请跨校聘任(用)。跨校评聘教师的评审,与年度正常评审一并进行。
(六)办理聘用手续。申请跨校评聘教师经评审通过、竞聘考核合格后,由拟聘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跨校评聘教师办理调动手续后,即可聘任上岗,兑现工资待遇。
(二)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三)评审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不接受提供岗位学校聘用论.文.客.服.QQ,80018565,不履行职责和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对于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一)做好协调配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属于一项全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相互配合,大力支持,统筹推进,积极为教师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跨校评聘工作有序实施。
(二)坚持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可采取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稳步推进、全面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跨校评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确保评聘过程及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市州直属学校实行职称(职务)跨校评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9-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跨校评聘职数申报表
9-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跨校评聘个人申请表
详细信息: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湘人社发〔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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