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的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论文.客服.QQ,80018565,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第五条 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六)条中的2条(第(二)至第(四)条必备其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1篇论文,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发表过2篇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五)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论文.客服.QQ,80018565,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动态,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水平,具备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合和协调的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对本专业某些领域有独到见解和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高水平和较好社会经济价值的成果。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研究水平和成果。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有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和解决生产、科研、检验、检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论文.客服.QQ,80018565,能熟练地运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验、检定、科研、生产等工作,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正确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要重视对其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研究能力,注重专业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传授、指导能力,承担专业技术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引领相关工程技术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专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凡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3年的。
第八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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