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能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 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能独立完成大型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掌握本单位藏品或资料状况,本人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能策划完成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
5. 从事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主持省级和国家级保护课题的能力,能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80件以上或复制3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8个以上(其中4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国家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获国家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8. 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三) 学术成果要求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其余条件中的1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 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
3. 参与省辖市(厅、局)级下达的科研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4.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省辖市(厅、局)级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余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省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较高水平的文博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执笔完成5万字以上;
3.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4.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
5.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条和其余条件中的2条以上:
1. 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须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 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2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5. 因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凡申报研究馆员或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均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申报馆员职务者,独著或第一作者需1篇以上;申报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刊发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与论文同等看待;通讯报导、介绍性文章、文摘和非本专业著作或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
第二十条 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级奖限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田野考古质量奖、质量工程奖、博物馆精品展览奖、讲解员大赛奖、优秀“四有”档案奖及夏鼐基金奖等与各专业岗位相关的奖项。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国家级奖限前5名,省(部)级奖限前3名,省辖市(厅、局)级奖限第1名,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科研项目的完成人,须提交由国家、省(部)、省辖市(厅、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相关资料,国家级项目限前5名,省(部)级项目限前3名,省辖市(厅、局)级项目限第1名。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职〔1999〕2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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