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业理论知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 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 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 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和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2 、工作能力与经历 , 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2) 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3) 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3 、论文与论 ( 译 ) 著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2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 。
4 、工作业绩与成果 ,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
(1) 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 件以上 , 得到公证界专家的公认论.文.客.服.QQ80018565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 年均办理公证 300 件以上。
(3)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4) 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
(5)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 , 论文与论 ( 译 ) 著、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破格评审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 ,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 1 、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35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
3 、年均办理公证 200 件以上。
4 、办理本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公证事项 2 件以上。
5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 二 ) 破格评审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 ,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4 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 1 、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 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1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 。
3 、办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 3 件以上或为省辖市政府提供 1 项以上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 , 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 ,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年均办理公证 300 件以上。
5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 、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 2 项以上。
7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 三 ) 破格评审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者 ,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5 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 1 、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 。
2 、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本专业学术论 ( 译 ) 著或法学教材 2 部以上 ( 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 ) 。
3 、出色办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 4 件以上或为省辖市政府提供 2 项以上关键性、决策性的法律意见 ,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客.服.QQ80018565 , 得到公证界同行专家的认同。
4 、年均办理公证 400 件以上。
5 、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 、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 2 项以上。
7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公证员协会奖励。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要求 , 必须同时具备 , 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 , 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 , 均含本数量级别。条件中涉及数量的 , 须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 ( 译 ) 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 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 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 , 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 , 因工作失误出现错证、因审查不严出现假证情况的 , 任职期满后延缓 1 年 , 确有悔改表现者 , 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 故意出具假公证的 , 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 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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