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2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被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四、参加编写的2项以上标准或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经审批付诸实施。
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七、参加完成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八、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论.文.客.服.QQ,80018565,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九、参加起草完成的1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建立的1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检定、测试和新产品样机检验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解决了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二、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企业确认。
十三、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并解决了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四、参加完成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项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或县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所服务单位的确认。
十六、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可。
十七、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八、参加完成的产品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论.文.客.服.QQ,80018565,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十九、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十、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解决了2项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二十一、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改进产品质量发挥了较大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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