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熟悉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二、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三、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四、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五、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六、在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中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七、主持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八、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承担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承担大中型项目中技术较复杂部分的设计工作。
十二、主持本专业设计组工作。
十三、承担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四、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的全项目检测工作,负责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十五、承担过复杂产品或大中型项目的检测、安装、维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十六、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十七、承担过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的制定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十八、承担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以及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和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任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必须是发明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成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四、负责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经审批和发布付诸实施。
五、完成2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六、主持1项以上大、中型设计项目,获得通过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七、开发2项以上新技术或新产品,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2项以上省(部)级三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获得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3项以上新产品,获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1部以上(独著、主编或副主编,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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