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术专业二级作曲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二级作曲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作曲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新作品获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奖项,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并受聘三级作曲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并受聘三级作曲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并受聘三级作曲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或学位)满5年,且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并受聘三级作曲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作曲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大中型各1部和小型6部,且在省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作曲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和科研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奖3部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三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2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和二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三等奖1部以上和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部以上或一等奖2部以上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奖3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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