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术专业二级美术(摄影)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二级美术(摄影)师须具有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美术(摄影、书法)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创作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相当数量、较高质量的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报刊发表或出版个人美术(摄影、书法)作品专集,其中部分作品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并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美术(摄影、书法)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摄影、书法)创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三级美术(摄影)师资格并受聘三级美术(摄影)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三级美术(摄影)师资格并受聘三级美术(摄影)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美术(摄影)师资格并受聘三级美术(摄影)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或学位)满5年,且取得三级美术(摄影)师资格并受聘三级美术(摄影)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较深的艺术造诣;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创作任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的代表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且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1次以上,并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专集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书法)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美术(摄影、书法)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和科研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铜奖)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参展2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银奖)或参展1次并获金奖。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书法家、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获金奖2次以上,或获金奖1次和银奖2次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书法)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参加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铜奖),或参展1次获银奖以上。
(二)独立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获金奖1次或银奖2次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书法)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2次以上获银奖),或参展2次以上(其中1次获金奖)以上。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其中3次获金奖、或2次金奖和2次银奖)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书法)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参加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铜奖)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参展2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银奖)或参展1次并获金奖。
2、独立创作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参加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摄影家、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获金奖2次以上,或获金奖1次和银奖2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美术(摄影、书法)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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