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本专业省级学科带头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二)负责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6次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5项以上,培训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0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群众文化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定期出版和发行工作。
二、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以上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三)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
三、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普查、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5项以上。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4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2项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6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5项以上。
4、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3项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4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4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10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5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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