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辅导、指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且产生较广泛的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2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8次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5件以上,或完成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教学工作8次以上,培训较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20人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4件以上。
(三)大中型剧本、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
七、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4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以上保护项目2项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排名第一、第二,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第二,且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3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1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和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1项和省级保护项目1项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6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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