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论.文.客.服.QQ,80018565,刻苦钻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本专业省级学科带头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5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含编写大纲),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读工作。
(二)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以上。
(四)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国家一、二级文物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人员(排前二名),取得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重要研究成果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4项以上。
(三)取得3项以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2部以上(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共10篇以上(独撰),其中有5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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