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须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掌握各种类型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对各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有显著的社会效果,业绩较突出;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播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或提交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有明显特色,参加过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的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三、指导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业务学习。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提名奖以上奖励。
二、在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三等奖2个以上奖励。
三、在播音主持专业评比或比赛中,获全国优秀播音主持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级优秀播音主持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参与采编并播音主持的作品获全国广播电视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级一等奖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须有宣读证明)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获省广播电视论文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出版播音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主编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金话筒奖”提名奖2次以上奖励。
(二)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奖励,或获二等奖3个以上。
(三)在播音主持专业评比或比赛中,获全国优秀播音主持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级优秀播音主持一等奖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须有宣读证明)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
(二)获全国广播电视论文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广播电视论文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出版播音或相关专业具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主编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附则
一、学术刊物须有公开刊号(CN号、ISSN号);论著(含译著)须是公开出版的,有ISBN号。
二、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论文要求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三、申报人须提供总计时间15分钟的节目光盘(广播节目报送CD盘,电视节目报送DVD盘)并附节目文字稿;播音员主持人语言应占节目时间的40%以上,内容应以主要承担播音或主持的节目类型为主。
四、节目主持人可结合自己的业绩情况,选择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若选择申报评审播音系列相应的专业职务,其原从事新闻等相近专业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的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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