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一级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并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论文;有培养二级及二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具有较强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挂编在我省设区市以上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市、县、区国办的律师事务所中的专职(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律师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主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0件标准件以上,并达到质量要求,其中累计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年均主办法律援助案件20件标准件以上,并达到质量要求,其中累计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件以上。
二、累计担任25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能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关键性、决策性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累计办理了2件以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案件。
二、累计办理了2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三、累计办理了2件以上帮助当事人(或单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论.文.客.服.QQ,80018565,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四、法律援助律师,累计获国家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1次以上或累计获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2次以上的。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宣读过4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累计办理了3件以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资企业,引进外资或其他大型项目的谈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案件。
(二)累计办理了3件以上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三)累计办理了3件以上帮助当事人(或单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论.文.客.服.QQ,80018565,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案件。
(四)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累计办理了3件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过5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专著和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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