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等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除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之外,在非国有企业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第四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含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星火计划等)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负责完成1项较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或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有关的技术工作,并通过设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负责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并有2项以上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鉴定,产品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四、取得发明专利,并转化为商品生产,或负责完成2项设区市以上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六、获市(厅)以上表彰的劳模、优秀企业家,或受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企业副总以上的核心管理者,所在企业连续2年销售(营业)收入达亿元以上,或连续2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或安排劳动就业人员500人以上(以县以上政府工商或税务、劳动部门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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