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09]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2、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经组织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依照现行政策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有3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荣誉称号;
二、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四、有两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3部,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2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二、有两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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