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比较显著,作品有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上有显著成绩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文学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5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二、有两件以上作品获省级作协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2部,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1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或提名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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