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掌握国内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可独立创作,作品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6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二、有一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者或省(区)作协文学奖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文学理论文章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两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两项以上者或省作协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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