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或一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及两项二级风景园林工程。
2、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5km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5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一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两项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三)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一级工程一项或二级工程两项,质量达到市优水平的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本人完成50%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三条之一或四~六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本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三等、部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级奖、部级三等奖、省(自治区)一等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房和前(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四)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 “ISSN”或省级公开刊号,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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