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八、测绘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县级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四)主要参加完成其他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1项以上;
(六)主要参加研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应用程序1项以上;
(七)主要参加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
(八)年承担完成了2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检修任务、并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九、土地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编制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2项以上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具体组织实施的技术骨干;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技术骨干;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骨干;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骨干;
(七)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十、海洋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海洋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
(三)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六)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并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矿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岩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参加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采矿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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