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的获奖者;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实效;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小流域规划、设计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 参加完成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科技奖或专业奖的获奖者;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的中、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其中有2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加的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已颁布执行,参加完成的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参加编写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
(7)在水利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1项。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实效;
(4)参与过市(地)、厅(局)级技术标准、规范、法规、规程和管理办法等的编写,并部分被采纳;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测验、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等成果被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六)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七)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担任省(部)级重点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
3、具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4、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项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国际合作项目。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小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1项;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市(地)、厅(局)级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 (作为主要参加者需2项);
5、参与大型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担任大型工程专项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2项,或负责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3项,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4、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3份;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四)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中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2项,或主持过中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1项;
2、曾主持水利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市(地)、厅(局)级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市(地)、厅(局)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 (作为主要参加者需3项),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省级江河或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具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获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获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获三等奖2项的主持人;
(3)主持完成的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4)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3项,并取得实效;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获奖者;
(3)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二等奖的获奖者,或三等奖2项的获奖者;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技术报告1份,或中型项目技术报告2份,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
(7)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4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中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6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三等奖的获得者;
(3)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获奖者;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其中大型工程有1项或中型工程有2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有3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作为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按计划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三等奖的获奖者;
(3)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4)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的省级技术标准、规范、法规、规程等,所编写部分被采纳;
(5)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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