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煤炭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采矿、矿建、地质测量、通风与安全、选矿、机电、机械、电气、运输、火工、热能动力、煤化工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采矿专业适用于从事矿井生产、回采掘进、巷道开拓工艺中管理、建设、开发规划、矿山(露天、井下)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监察、生产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矿建专业适用于从事煤炭生产前矿井开拓掘进、井巷施工、建井施工技术与组织管理以及一般矿井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监察、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地质测量专业适用于从事矿区地形测量、煤田地质与勘探、储量勘察、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常用矿图绘制、地质资料编写技术与组织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通风与安全专业适用于从事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防灭火、瓦斯和煤尘检测与监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事故的预防及处理等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选矿专业适用于在矿物(金属、非金属、煤炭)分选加工、煤质分析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从事生产、设计、煤质化验、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与管理以及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机电专业适用于从事矿山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和管理、矿山供电、矿山机电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等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机械专业适用于从事采掘机械、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安装、加工、维护和管理、事故的预防及处理等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电气专业适用于从事煤矿地面及井下与电气工程有关的系统运行、自动控制、电力电子技术、电子精密仪器、矿用仪表、信息处理、试验技术、研制开发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运输专业适用于从事矿山运输提升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管理论.文.客.服.QQ,80018565,运输提升系统设计,矿区铁路线路勘测设计、施工组织、(轨道)车辆试验、检修、检测、运用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火工专业适用于从事火工制造、装配工艺编制岗位、火工制造设备操作运用、火工试验检测操作、火工制造、装配现场技术管理以及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热能动力专业适用于从事以煤矿开采固体废弃物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热电厂工程的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生产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煤化工专业适用于在煤炭综合利用过程中从事炼焦、煤气化、煤液化等煤化工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安全及环保、质量检测、生产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煤炭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l、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形情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
(四)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完成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项目的设计或实施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二)具有正确运用本专业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解决实际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三)具有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四)具有提出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和参与对工程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系统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五)具有参与完成中型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工艺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等经历与能力。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市(地)级或大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奖三等奖;
2、参加完成1项市(地)级或大型企业集团工程、科研、技术改造等项目,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出色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水平的行业(地方)或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法规。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
(四)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设计或组织实施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二)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有关理论、技术标准和知识,解决生产过程或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三)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的经历与能力。
(四)具有主持编写制定本行业或本单位的技术标准、规程、条例、规范等技术管理文件的经历与能力。
(五) 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审定后颁布实施;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业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ISSN或C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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