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7号规定:
广西职工教育专业讲师资格评审条件如下: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医,学全,在线.搜集www.lindalemus.com.整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80课时,院校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助理讲师期间须担任过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1年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2次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次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
一、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有成效,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
一、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地(市)厅(局)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参与省部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专著、教材编写活动中,本人撰编部分超过全书四分之一,该著作、教材在自治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并经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水平者;
三、任现职期间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1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部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地(市)、厅(局)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者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经地(市)、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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