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职改办【1998】5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司法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试行。
我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试行)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和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把试行条例对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努力,多作贡献,方便我省公证员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评审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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