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9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森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经济林及林特产品、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林业生态建设等领域从事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专)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7年。
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能力之一:
1.具有主持实施旗县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施工、检查验收的能力。
2.具有主持完成旗县级以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林业规划设计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独立撰写相应技术文件的能力。
3.具有主持制定林业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或在林业工程实施过程中具有推广应用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
4.具有指导林业工程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二:
1.主持完成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
2.参与撰写经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或规程1项以上;
3.主持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林业工程相关业务工作,并撰写出相应的技术文件2件以上,该文件须经盟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实施;
4.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1部,且个人撰写量应在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二等奖);
6.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第十条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中,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能力之一:
1.具有承担完成旗县级以上林业工程施工的能力;
2.具有承担完成旗县级以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林业规划设计并独立撰写相应技术文件的能力;
3.具有执行林业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的能力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林业工程实施过程中具有应用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二: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经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
2.参与撰写经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或规程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林业工程相关业务工作,并撰写出相应的技术文件2件以上,该文件须经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实施;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被选入论文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盟市级三等奖2项以上;
6.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六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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