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林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和组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具有解决工作和研究中较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
3.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主持完成盟市级以上重点研究项目,并经过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研究成果达到区内外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并经过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达到区内外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
4.主持或负责林业研究部门的科技情报工作5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合著(参与编写)多部且本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5万字。
7.技术开发(推广)或应用研究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选育出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1个;或作为主要参与人选育出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1个以上;或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2个以上;
(4)合理化建议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纳利用。
第十一条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完成所承担研究课题的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有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区划或技术方案编制的能力;
3.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
2.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指导林业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效益,并经旗县政府或盟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3.负责林业研究部门的科技情报工作3年以上,学术技术上在自治区林业科研系统中达到先进水平,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受到盟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4.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2项;
5.获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参与选育出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1个;或参与选育出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1个;或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2个;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7.参加编写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规范、标准、法则,并被盟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客.服.QQ,80018565,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推广和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奖励类别系指国家级、省部级、盟市级等设立的规范性科学技术奖奖项。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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