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以上工程施工技术总结或有价值的工程管理技术报告2篇以上;
(2)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以上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等项目的技术成果报告2篇以上;
(3)撰写完成经专家鉴定达到自治区内先进并被采用的盟市级课题研究试验报告2篇以上;
(4)撰写完成已实施的盟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成果报告2篇以上;
(5)撰写完成被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被采用的水文水资源技术工作成果报告2篇以上;
(6)撰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1本论.文.客.服.QQ,8001856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
第十条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管理业务知识;
2、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理论与生产技术;
5、熟悉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生产技术及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6、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方法,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能力之一:
1、具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高本单位科技管理水平提供可行性意见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能配合相关专业解决技术问题;
2、能承担完成旗县级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中小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工作等;
3、能撰写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大纲、施工计划和技术管理工作报告等;
4、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查其技术工作成果;
5、能编制本专业旗县级以上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能撰写本专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报告等;
7、能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能在承担的科研试验、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项目中,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经历之一:
(1)在技术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并且是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质量优良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担任已竣工的质量优良的中小型工程建设、施工的项目负责人1次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已实施的大中型或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1项以上,担任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项目负责人1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领先并被采用的盟市级水利科研试验项目1项以上,担任自治区先进或被采用的课题研究试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次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已实施的盟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或治沟骨干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并通过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达标验收且质量优秀的项目1项以上,担任已实施并通过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达标验收且质量优秀的旗县级小流域治理或治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负责人1次以上;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旗县级中小型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站网规划、水文测验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地下水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2项以上,并担任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次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施工技术总结或一篇有价值的工程管理技术报告1篇以上;
(2)撰写完成已实施的中小型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等项目的技术成果报告1篇以上;
(3)撰写完成自治区先进并被采用的课题研究试验报告1篇以上;
(4)撰写完成已实施的旗县级重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成果报告1篇以上;
(5)撰写完成被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被采用的水文水资源技术工作成果报告1篇以上;
(6)撰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1本;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论.文.客.服.QQ,80018565,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工程或流域等级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第十七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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