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的要求,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取得显著业绩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本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或县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轻工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称:造纸工程专业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序号 |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造纸工业 |
造纸 |
制浆、造纸 |
2 |
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 |
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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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
4 |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5 |
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
6 |
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
7 |
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8 |
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9 |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0 |
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1 |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
乐器 |
乐器 | ||
12 |
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3 |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
14 |
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5 |
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6 |
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7 |
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电光源 |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
18 |
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19 |
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0 |
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1 |
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2 |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3 |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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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轻工装备与工程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
25 |
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 |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7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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