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2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论.文.客.服.QQ,80018565,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文博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博物馆、文物考古、科研、保管、陈列设计、社会教育、鉴定、修复、科技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 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助理馆员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三)申报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熟练的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制定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提出并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难题;
2.在文博专业工作中具有深厚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文物考古专业的,应能够独立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从事博物馆工作的应能够主持博物馆重大陈列(国家或自治区级文物展览陈列或出国展览)项目或博物馆大型科研项目;
3.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重大课题的科研活动论.文.客.服.QQ,80018565,独立开展并完成本专业大型业务工作项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一条,2、3、4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本专业重要研究项目或陈列展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获得盟市级一等奖1项以上),其中: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主持过大型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3项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考古成果的;
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有两项以上博物馆重大陈列(国家或自治区级文物展览陈列或出国展览)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展览的形式设计或主要制作工作;
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对某一时期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鉴定水平,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高水平的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及科学保养工作的,应多次解决过重要的文物的修复、保养、保护等重大难题。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3.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著(译)作1部;
4.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文物考古或博物馆工作的某一领域中有专门研究,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很高的理论和鉴定水平,在学术上造诣较深;在本专业相关学科方面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了解并掌握其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在具体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了解本专业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熟悉和掌握国内外的先进理论和技术,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结合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提出综述报告或新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2.在文博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文物考古专业的,应能够独立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从事博物馆专业的,应能够独立完成博物馆重要陈列项目或博物馆重要科研项目,能够独立主持博物馆重要的、集中性的征集鉴定工作。
3.能够指导中级专业人员或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行重大课题的科研活动,独立开展并完成本专业大型业务工作项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1项的主要获奖人,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人员获得盟市级二等奖1项以上;
2.主持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本专业大型研究项目或陈列展览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主持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并符合文化部颁发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规范要求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2项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考古成果的;
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承担博物馆重要陈列项目的主要设计论.文.客.服.QQ,80018565,包括展览的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及其主要制作工作,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较高水平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在馆藏文物的清库、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鉴定水平,;
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应在准确掌握陈列内容的基础上,熟练地进行讲解,并能够编写一定水平的讲解词和科普读物,具有策划社会教育活动的能力,能撰写一定水平的教育论文;
从事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应主持过大型征集保护工作,对所征集文物的时代、特征、价值有相当理解和认识;或对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
从事修复及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及科技保护问题,主持完成三项以上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2篇以上;
4.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
第十二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文博考古或博物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初步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现状,并能在具体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
(二)工作能力
1.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的工作能力,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或展览项目,撰写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
2.能够指导初级文博专业人员开展某一项专业工作,并多次参加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展览、文物征集鉴定等工作;
3.在本专业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文物考古专业的,应能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或能独立进行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从事博物馆专业的,应能独立承担相关专业工作;
4.具备一定规模专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如: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或撰写专业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盟市级二等奖1项的主要获奖人;
2.多次参加大型文物考古、文物保护、陈列展览、征集鉴定的某一项专业工作,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参加过2次以上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并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规范开展具体专业工作;或参加完成自治区的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考古成果的;
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是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要设计人员,承担一定的陈列制作工作,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一般的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在馆藏文物的清库、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一定的成绩,并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鉴定水平;
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应在准确掌握陈列内容的基础上,熟练地进行讲解,并能够编写高水平的讲解词和科普读物,具有组织、策划、实施社会教育活动的能力,能撰写高水平的教育科研论文,能组织相关教育课题的实施,能够对社会教育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从事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应多次参加文物的征集保护工作,或对旗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它保护工作有一定的贡献;
从事修复及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多次完成文物的修复及科技保护工作任务,或参加重大文物保护项目2项以上。
3.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1篇;
4.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专业论(译)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6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试行)条件>的通知》(内人发〔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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