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3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执业公证员。
第三条 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其中,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三级公证员为中级。
第四条 公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论.文.客.服.QQ,80018565,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公证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满7年。
(三)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公证机构连续执业满1年;
2.具有硕士学位,并在公证机构连续执业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高深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全面的公证业务知识,对两门相关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熟知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公证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3.连续3年无错假证。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过1件以上在国内外或3件以上在自治区或5件以上在盟市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
2.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完成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或者参与行业重要规范的制定;
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贡献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
2.独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条 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公证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公证业务研究工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公证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3.每年至少应承办经济和民事公证80件以上;
4.连续3年无错假证。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过1件以上在国内外或2件以上在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完成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或者参与行业重要规范的制定;
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贡献并获得盟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一条 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公证业务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
1.能熟练地运用政策法律独立承办各类法律事务,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2.具有指导四级以下公证员业务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每年至少应承办民事和经济公证60件以上,无错假证。
(四)论文、论著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论.文.客.服.QQ,80018565、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获得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社会科学类、科技类的软科学奖项)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者“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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