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和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不少于1篇)。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4.主持撰写的工艺美术类国家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条件
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二)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专业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5.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奖项1项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展评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包括1项二等奖)奖项2项。
6.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市级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2.在市级以上不同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4.主持撰写工艺美术类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直接申报条件
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应有2名同专业的工艺美术师推荐,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2项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2项以上市(厅)以上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
4.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在专业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或在市(厅)以上专业展评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包括1项一等奖)奖项2项。
6.独创或主持创作的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
7.独创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中型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或作品作为省政府赠品,参加省以上大型文化交流活动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订单或重大奖项;或者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4.主持撰写的工艺美术类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技艺,具有解决本单位工艺美术类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包括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业绩成果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艺美术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工艺美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艺美术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直接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审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直接申报。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独创或主创”是指:一般规模作品第一排名,大型规模作品第一、二排名。“主持完成”或“主要完成”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四)所称“专业奖项”、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相应机构评定的与工艺美术有关的专业奖项。所称“评比奖项”是指:工艺美术行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比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副刊、论文集、样本);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省经委印发的皖人发(2009)2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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