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2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 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直各有关 单位:
现将《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 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 《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3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 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厅
2014年5月13日
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 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群众文化专 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 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 化组织活动、培训辅导、艺术创作、调查研究、资料编辑、艺术档案 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 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 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 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
2、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5、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担任管 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制定小型 (社区)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及组织实施;能在相关人员的指 导下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能收集、整理、推广非物质文化遗 产;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编制一般性辅导培训教材。
四、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助理 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 职务4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 职务5年以上。
6、中职学校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7 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独立制定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及组织实施论.文.客.服.QQ80018565;能围绕群众文化活动开展,进 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规律,能收集、整理、研究、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 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业务工作总结和 科研论文。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或独立策 划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有效组织实施,并撰写活动方案及总 结。
2、独立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培训教学工作6次以上,撰写培训 教案1.5万字以上。
3、独立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辅导活动,每年下基层辅导40天以 上,圆满完成辅导任务(以有关证明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创作2件以上作品,并发表、表演或展览。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群众文化艺术研究项目2项;或1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推广。
6、主持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收集、整理、开发工作;或作为 主要完成人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报刊或资料编撰工作(须提供3万 字以上资料)。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创、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辅导一等奖2次或二等 奖3次。
8、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群众文 化艺术作品2件(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 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 刊上发表群众文化艺术作品1件(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 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 报告1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馆 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 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群众文化 艺术作品4件(篇)。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创、表演、 辅导奖。
4、主持策划、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1次。
五、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 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馆 员任职资格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7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独立制定 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及组织实施;有丰富的群众文化 活动实践经验,能围绕群众文化活动开展,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 训;能对群众文化艺术进行研究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 整理、研究、推广;能解决业务工作中复杂的问题;撰写高水平业 务工作总结和学术论文;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本专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策划并组织开展中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或大型活动2 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并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撰 写活动方案及工作总结。
2、主持开展较高水平的群众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工作8 次,撰写培训教学资料3万字以上。
3、主持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辅导活动,每年下基层辅导40天以 上,撰写培训资料6万字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辅导的节目、 作品或人员、业余团队获市(州)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等奖2次 以上或二等奖4次以上;或获省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等奖1次 以上或二等奖3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4件小型作品或2件中型作品 在县(区)级以上平台发表、演出、展览、播出;或2件作品被选参 加省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1件作品参加全国展览);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群众文化艺术作品6件。
5、主持完成群众文化艺术研究项目2项;或1项非物质文化 遗产搜集、整理、研究、推广,并被列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扶 持或保护项目。
6、主持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收集、整理、开发工作;或主持 完成群众文化艺术报刊或资料编撰工作。(须提供工作方案和工 作总结或3万字以上资料)。
7、获市(州)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创、表演一等奖2 次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创、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9、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部)行业主管 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群众文化艺 术作品6件(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2篇
2、独立编写公开出版群众文化艺术培训辅导教材6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群众文化艺术培训辅导教材10万字以上,经省级 文化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在全省推广使用。
3、公开出版1部学术专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4、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群众文化艺术作品2件(篇);或在公开出版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 (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 表群众文化艺术作品4件(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2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须主持完成群众文化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省级项目1项以上(市州、县区两级 群文专业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群众文化艺术 作品12件(篇),其中4件(篇)被省群众文化馆或博物馆收藏。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
4、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创、编、演一等奖2次或省部级 颁发的创、编、演二等奖2次或一等奖1次。
5、主持策划、组织省级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2次。
六、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全面系统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独立制定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及组织实施;有十分丰富的群 众文化活动实践经验,对群众文化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有 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能围绕群众文化活动开展,进行高水平艺术 创作、辅导培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广,
取得显著成绩;能解决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撰写高水平、创 见性业务工作总结和学术论文;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本专业人 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主持完成群众文化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 产研究省级项目1项以上(市州、县区两级群文专业人员作为主 要完成人参与),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策划并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或大型活动2 次,撰写活动方案及工作总结。
2、主持开展高水平的群众文化艺术专业培训教学工作10次, 撰写培训教学资料8万字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主持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辅导活动,每年下基层辅导40天以 上,撰写培训资料8万字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辅导的节目、 作品或人员、业余团队在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等奖3次 以上或二等奖5次以上;或获文化部颁发的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 等奖3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6件中型作品或2件大型作品 在市(州)级以上平台发表、演出、展览、播出;或4件作品被选参 加省级以上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2件作品参加全国展览);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群众文化艺术作品10件。
5、获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创、表演一等奖2次或 二等奖5次以上;或文化部颁发的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6、获省(部)级二等奖。
7、因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公开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3、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 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 员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2篇在核 心期刊发表.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专集)1部,个人完成3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一等奖。
4、主持策划、组织省级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4次。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是指 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发表“论文”、“报告”、“方案” 等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系指该项目、课 题等的前三名完成人。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 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 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 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专著、文献资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黔人通[200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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