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11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 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贵州 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方案》(黔审人【2005】59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 队伍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 家审计署、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 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和审计署《高级审计师 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论.文.客.服.QQ80018565, 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审 计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审计师,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
2.热爱审计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 有效证明。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 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5.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关注册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 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 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 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 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4.审计机关人员担任主审(组长)的审计项目被行政复议、诉 讼或虽未担任主审(组长),但承担的审计事项直接引起行政复 议、诉讼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能申报;审计执法过错被定为 主要责任人或责任人并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根据审计执法过错责 任监督委员会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确定,处理结果未作出前不能申 报。内审、社审申报人员如有审计过错被定为主要责任人或责任 人并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参照执行。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 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 相关注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职务满2年。
2.获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 相关注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或相关注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或相关注册资格后,担任审计师职务满6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担任大、中型项目主审3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省级行 业审计或审计调査2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 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1 次以上;或担任市(州)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2 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3次以 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査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由审计署、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 2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
5.在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中获审计署或省人民政府 表彰。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厅级审 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 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 上被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 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 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工作期间,有审计 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 相应的审计机关巳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巳被其他单位正 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 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 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 题(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省级审计主管部门组织 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备较高水平。
7.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论.文.客.服.QQ80018565,记二等功1次以上或 市(厅)级表彰1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 写出版1部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2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 部门认定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3 篇。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1篇。
4.在省(部)级以上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 篇,或在省行业协会、市(厅)级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 论文3篇。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指会计师、经济师、 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注册资格指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 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经济类注册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 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州)以 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 建I项目审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 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号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 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准。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 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 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报告,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 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 (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但折抵 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 般期刊计算。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机关从事审计工作的申报人员任职时间按取得 审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 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高级审计 师评审工作方案》(黔审人〔2005〕5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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