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一、二级律师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甘人职﹝2015﹞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现将《甘肃省一、二级律师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司 法 厅
2015年11月4日
甘肃省一、二级律师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公证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律师和公证事业发展,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作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职律师,申报评审一、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作为取得公证执业证书,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公证员,申报评审一、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论.文.客.服.QQ,80018565,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律师、公证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条件
(一)一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担任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硕士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担任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资格。
第七条 论文要求
(一)申报评审一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须有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教材,可视为已达到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二)申报评审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须有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的,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三)发表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按《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语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规定执行。2015年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的成绩,在晋升职称时不再受有效期的限制。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求
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达到我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复核验印。
第三章 一级律师、公证员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一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业绩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任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须同时达到下列第一类条件中的1项和第二类条件中的2项:
第一类条件: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前2名,获得市(州)、厅(局)级二等以上奖1项。
(二)主持(前2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州)、厅(局)级2项,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的,本人累计撰写完成 1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教材,不能作为业绩成果)。
(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第二类条件:
(一)成功代理或办理2件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担任市(州)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或创造性提出2项新的公证办理事项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2部以上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承办的案件、公证事项,被司法部或全国律协、中国公协评选为优秀案件、公证事项1件;或被省司法厅、省律协、省公协评选为优秀案件、公证事项2件。
(五)获得省部级先进称号1次;或获得厅(局)、市(州)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
第四章 二级律师、公证员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二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业绩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任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须同时达到下列第一类条件中的1项和第二类条件中的2项:
第一类条件: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以上奖1项,或市(州)、厅(局)级二等以上奖1项;或作为前2名获得县级一等以上奖1项。
(二)参加(前4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论.文.客.服.QQ,80018565,完成市(州)、厅(局)级1项,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
(三)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的,本人累计撰写完成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教材,不能作为业绩成果)。
(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专辑)或正式出版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第二类条件:
(一)成功代理或办理1件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担任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或创造性提出1项新的公证办理事项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1部地方性或行业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承办的案件、公证事项,被省司法厅或省律协、省公协评选为优秀案件、公证事项1件。
(五)获得地厅级先进称号1次;或获得市(州)直属局或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历或资历(包括专业工作年限和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有关规定,由单位推荐申报破格晋升律师或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上述晋升律师、公证员一、二级职务的业绩,必须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署名清楚。
第十八条 律师和公证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论.文.客.服.QQ,80018565,由省司法厅根据组建评委会的有关规定向省人社厅申请组建,经省人社厅审批后,负责评审全省一级、二级律师和一级、二级公证员。
第十九条 受到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评审。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职改办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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