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列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9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申报农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论.文.客.服.QQ,80018565,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和使用区内标准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硕士学位,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本专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3.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
1.参与制定生产、工程、经营管理、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的计划、规划、设计等,提出有关建议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2.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要点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技术工作。
3.具有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和经历。
4.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完成技术总结或有关技术报告。
(2)在农业生产基层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参加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设计施工项目1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完成生产、技术推广、技术引进、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目,并提出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总结报告,是主要完成人之一(以原始材料为依据)。
自治区、地市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地(市)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2.获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先进工作者奖励1次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获县级政府或自治区业务主管站(所、办)授予的业务先进工作者等奖励2次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3次以上
3.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全文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两篇折算为一篇,下同);或在内部刊物上全文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省级行业学会学术活动并提交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有关著作,本人执笔字数在5000字以上。
4.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级证书)以上的奖励。
5.获得自治区科技鉴定成果1项以上的奖励。
6.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一项并颁布实施(前十名);或参与制定区级地方标准一项并颁布实施(前八名)。
第八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理论和技术,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计算机应用等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科技信息发展趋势。
2.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程,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学科有较深研究,是本学科技术骨干。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
1.具有主持或参加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并能指导实施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2.具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培训等项目的能力和经历。
3.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从事下列专业工作之一:
(1)参加省部级或主持地厅级技术推广或科研、工程项目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撰写技术标准、规程(县级以上单位采纳)1项以上。
(3)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生产、科技发展规划1项以上。
(4)参加完成地厅级2项以上或主持县级3项以上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项目并经验收合格。
(5)作为业务骨干参加过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应用研究开发项目等。
(6)参与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的制订,并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实施。
(三)业绩与成果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一项或地(市)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两项。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二级证书)以上的奖励。
(3)获得自治区科技鉴定成果二项以上的奖励。
(4)获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先进工作者等奖励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业务先进工作者等奖励3次以上。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一部或有本人撰写累计3万字以上的合著。
(6)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交流论文2篇以上(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两篇折算为一篇,);或在核心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交流论文3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或在内部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7)艰苦边远地区(固原市、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有经本系列评委会两名以上专家鉴定通过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8)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3篇(每篇3000字以上)以上,并报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批准后实施。
(9)编写专业技术培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在地市范围内使用一次以上(须提供讲座文件、学员情况等)。
(10)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一项并颁布实施(前五名);或参与制定区级地方标准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前五名)。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 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 申报破格学历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需满 8 年。
(三)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条凡申报破格中级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或有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的合著。
(二)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及三等奖前八名,或地(市)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或二等奖前3名(公务员所占名次除外)。
(三)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6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报告等有关验收材料)。
(四)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参与全区创建农业示范基地项目,作为主要参与人受到自治区产业化领导小组表彰奖励。
(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前五名);或参与制定区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前五名)。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一部或有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
(二)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一、二等奖的等级额定人员及三等奖前5名人员。乡镇技术人员获奖名次上推后5名。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额定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乡镇技术人员在破格名次上再推后3名。
(四)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100万元以上(提供审计报告等有关验收材料)。
(五)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设计、主持人(前三名),科研、推广、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效益显著,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行政奖励或自治区政府表彰奖励。
(六)承担全区创建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负责人受到自治区产业化领导小组表彰奖励。
(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一项(前3名)或参与制定区级地方标准二项以上(前3名),并颁布实施。
(八)主持制订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1项,并颁布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市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固原市五县(区)以及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红寺堡)工作满五年的,按属地县级单位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如申报参加评审后,有举报经查实有以上行为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中各类表彰奖励以提供正式表彰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二级证书”,指不属于等级内额定人员,但参与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原件。
第十五条项目的认定
(一)省部级、地厅级农业技术推广或科研、工程项目指经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地级市下达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地级市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项目计划、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自治区科技鉴定成果指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三)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指“主持”、“主要参加人”、“主要完成人”、“主要获奖人员”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两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9〕44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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