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翻译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从事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译审、译审。其中副译审为副高级,译审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副译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翻译资格并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4.大专毕业从事翻译工作满15年,或取得翻译资格后并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二)申报译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译审资格并从事副译审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申报副译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1.具备系统的、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发挥指导和培训中青年翻译工作者的作用。
2.具备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一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项目的翻译任务,组织领导中等难度的专业著作的翻译任务和审稿、定稿工作的能力。
3.能独立承担专业课题的理论研究,对承担的课题能提出较高水平的论述。在翻译技巧上能认真钻研,有独到见解或突出成绩。
第八条申报译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须长期从事翻译或审稿、定稿工作,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经验丰富,有重要译著或专著,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工作的发展和翻译队伍的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在翻译界享有声誉。
2.在本专业领域中能熟练地承担较多学科的双向翻译任务的指导工作,具备主持有关的大规模翻译任务的组织领导与技术指导能力。
3.在本专业翻译理论科研项目中,有独到见解及创新能力,其理论观点在区内及国内有较广泛的影响者。
(二)业绩与成果
1.取得副译审任职资格后长期在翻译第一线工作,翻译水平突出,翻译业绩显著,有两本以上(每本不少于 10 万字)正式出版的译著或一本翻译理论专著的主要执笔人。
2.主持领导大型翻译任务,执笔译稿 20 万字以上,或审稿定稿50万字以上。
3.完成大型会议的现场即席翻译任务,或多次完成高难度的政治、技术、文化的口译任务,在对外交流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口译工作者。
4.在有关翻译的科研工作中,有系统的、独到的创新见解,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自治区级刊物发表5篇以上论文。
5.翻译成果获得以下奖励之一者:
(1)获自治区级和部级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2项;
(2)获地、(市)级或厅(局)级一等奖3项以上的翻译工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论.文.客.服.QQ,80018565,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翻译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8〕1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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