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0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论.文.客.服.QQ,80018565,结合我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持有审计师或与审计专业、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并从事审计工作(含会计、财税等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下同)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双科成绩均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四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审计职业道德。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十二语(医古文)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高级审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博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1年;
(二)硕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得审计师任职资格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符合以上学历要求,且从事兼职审计工作满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满1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申报高级审计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2.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建设(信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等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3.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4.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论.文.客.服.QQ,80018565,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审计、财会管理水平的提高。
5.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教学)和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但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2.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3.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5.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6.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或会计、财税、建设等经济类)著作或译著。
3.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或会计、财税、建设等经济类)专业教材。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对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业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破格人员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晋升级别的任职年限、职称外语、学历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资格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职称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条 申报破格高级审计师,除具备正常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被省(部)级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根据隶属关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1部(独立著者字数在4万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7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纪律。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述论文、著作等所有业绩成果均指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经济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计算方法是截止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底。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通知》(宁人发〔2005〕2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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