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能承担各种班次专题课教学,教学效果显著,在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期间校内累计授课达400课时以上。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完成150课时以上。
在讲师任职期间校内课时累计不足400课时,但在30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1篇市级论文;不足300课时,但在20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1篇省级论文或主持过市级以上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省级课题;不足200课时,但在10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2篇省级论文或主持1项省级课题。增加的科研论文均须为第一作者。非教学一线人员累计课时达不到150课时,须增加1篇省级论文。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在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期间,必须有1篇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均须为第一作者)及1篇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2年以上;
2.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取得助教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教资格3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主持参与市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市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参与编写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述(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在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期间,要有3个月以上挂职锻炼或下主体班跟班等实际工作经历,并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具备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客服.QQ,80018565,每年能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任务及其它工作。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系统地讲授一门课,并能承担部分专题课教学,教学效果好,在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期间校内累计授课在300课时以上。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完成100课时以上。
在助教任职期间校内累计课时不足300课时,但在20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1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不足200课时,但在10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1篇市级论文。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教任职资格2年以上的,课时可减半,不足规定课时,但完成50课时以上的,须增加1篇市级论文。非教学一线人员累计课时达不到100课时,须增加1篇市级论文。增加的科研论文均须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在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期间,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六)计算机要求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学本科毕业生除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期满;
2.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和成果要求
1.对本门学科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积极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写出1篇一般论文或调查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主要以近5年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为评审依据。
(三)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六)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七)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和省委党校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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