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人联字[2004]57号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及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中评审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助理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档案史料汇编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档案参考资料5万字以上。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接收档案1000卷(10000件)以上,或征集珍贵档案2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组卷200卷(2000件)以上,或局部调整1000卷(10000件)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两种以上;或熟悉报目工作技能,能独立开展相应报目业务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库房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库房管理工作;或有3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每年完成鉴定档案100卷(1000件)以上。
(四)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工作经验论.文.客.服.QQ,80018565,参与完成5次以上较有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情况的业务报告。
(六)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
(七)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档案科研工作经验,参加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八)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2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实施;执法人员具有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倒卖、损毁档案等案件的能力。
(九)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在市(厅)以上宣传媒体宣传档案工作2次以上;或担任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责任编辑,负责编审栏目3个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组织完成或主要承担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的编纂,参加编写2种(每种5万字以上)参考资料。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完成3次以上的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报目)工作。
(三)从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鉴定档案年均500卷(5000件)以上。
(四)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完成4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技术工作的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
(六)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自编1门以上档案专业课讲义,并承担馆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课程,年均授课100课时以上。
(七)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科技含量和学术价值较高、先进实用的科研项目,取得省(部)级以上立项1项,并作为课题科研骨干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合作者为前5名);或作为课题科研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合作者为前3名)。
(八)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组织或主要参加制定3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实施;执法人员具备在市(厅)辖区或专业系统依法查处违法公布、销售、倒卖、出卖、损毁档案等有损国家、集体利益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的能力。
(九)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组织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档案工作3次以上,并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或担任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主要责任编辑,负责编审栏目5个以上。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副研究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主编或编审3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参加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的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报目)工作。
(三)从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以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方案或办法,并主持鉴定档案年均1000卷(10000件)以上。
(四)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6次以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以上技术工作的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
(六)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自编1门以上档案专业课讲义,并承担馆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课程,年均授课140课时以上。
(七)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科技含量和学术价值较高、先进实用的科研项目,取得省(部)级以上立项2项,并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八)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5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实施;或在市(厅)辖区或专业系统依法查处违法公布、销售、倒卖、出卖、损毁档案等有损国家、集体利益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九)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主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档案工作5次以上,并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或主编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期刊评审达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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